強制扣薪換工作?法院強制扣薪的金額是怎麼計算的?

法院強制扣薪的金額是怎麼計算的?薪資較低的債務人,極可能因強制扣薪面臨無法維持自己和家人的生活,而不繼續工作或換沒有勞健保的工作,因為被強制扣薪換工作,反而衍生其他社會問題。為了保障債務人在法扣後,仍能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立法院修改條文以保障即使薪資被法院強制執行扣押,法院還是會保留部分薪資,以確保債務人能維持基本生活。

強制扣薪換工作?法院強制扣薪的金額是怎麼計算的?

在《強制執行法》的保障下,即使薪資被法院強制執行扣押,法院還是會保留部分薪資,以確保債務人能維持基本生活。因此,法院扣押薪資的金額,不得超過「債務人薪資淨額的三分之一」,且扣押後的餘額,不得低於「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實際生活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2 倍後之餘額」。

(1)《強制執行法》修法歷程

依照過去法院實務,通常是將債務人的底薪、獎金、津貼、加班費等合併計算,並扣掉勞健保等必要支出後,再扣除債務人1/3的薪水;也有將薪資和獎金分開計算,薪資扣除1/3、獎金扣除3/4的情形。

在這樣的情況下,薪資較低的債務人,極可能面臨無法維持自己和家人的生活,而不繼續工作或換沒有勞健保的工作,因為被強制扣薪換工作,反而衍生其他社會問題。為了保障債務人在法扣後,仍能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立法院在2018年及2019年兩度修改《強制執行法》條文:

2018年《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修法後,保障收入低於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的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的債務人,可以不用被法院強制扣薪。

但對於收入超過標準的債務人來說,過去法院實務上是扣押1/3薪資,新法上路後,反而被扣押更多薪資,使得債務人壓力更大。因此於2019年修正《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明訂法院強制扣薪不得超過債務人1/3收入。

條文 內容
第115-1條第2項 對於下列債權發扣押命令之範圍,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
一、自然人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繼續性報酬債權。
二、以維持債務人或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為目的之繼續性給付債權。
第115-1條第3項 前項情形,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得不受扣押範圍之比例限制。但應預留債務人生活費用,不予扣押。
第122條第2項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第122條第3項 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
第122條第4項 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準用前項計算基準,並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定其數額。
第122條第5項 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但應酌留債務人及其扶養之共同生活親屬生活費用。

(2) 110年度各地區每月最低生活費一覽表

 資料來源:司法院

地區別 台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台中市 台南市 高雄市 金門/馬祖
最低生活費 17,668 15,600 15,281 14,596 13,304 13,341 12,102
債務人生活所必需 21,202 18,720 18,337 17,515 15,965 16,009 14,522
扶養負擔1/2 31,802 28,080 27,506 26,273 23,947 24,014 21,784
扶養1 42,403 37,440 36,674 35,030 31,930 32,018 29,045

※「扶養負擔1/2人」是指債務人需扶養親屬共一人,但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可共同分擔,法院只會計入一半的扶養所需的生活費用。

※「債務人生活所必需」指債務人為維持生活之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其數額。

(3) 法院強制扣薪金額試算

我們以台中市為例,針對不同薪資、婚姻狀態、及家庭結構的個案,個別計算法扣金額:

  • A君:未婚、扶養人數0、薪資2萬4
    24,000 – 17,515 = 6,485
    法扣金額即為6,485元。
  • B君:未婚、扶養人數0、薪資5萬
    50,000 – 17,515 = 32,845
    因超過債務人月收入1/3,故以16,666元計算。
  • C君:未婚、薪資1萬6
    因月收入低於政府公告之債務人生活所需費用,故不得強制扣薪。
  • D君:已婚、扶養人數1/2(與妻共同扶養一人)、薪資5萬
    50,000 – 26,273 = 23,727
    因超過債務人月收入1/3,故以16,666元計算。
  • E君:已婚、扶養人數1/2(與妻共同扶養一人)、薪資2萬4
    因月收入低於政府公告之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需費用,故不得強制扣薪。

(4)法院扣薪金額可以變更嗎?

可以。若您覺得被強制扣押的金額過高、會導致生活陷困難,可以向法院聲明異議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 證明扶養關係

全戶戶籍資料、(有地址的)水電費及電信帳單、匯款單據、命給付扶養費之確定判決

  • 證明收入、財務現況

薪資單、財產資料(例如: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 證明(逾最低生活費)之必要生活支出

(補習費)繳費單據、(工作必要設備)購買發票(證明)、慢性病處方簽、醫療收據、學費收據

法院會再針對債務人財產、所得、每月收入、必要生活費用支出明細(如:財產所得清單、薪資明細、生活支出單據等)、應受扶養人之財產資料、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其他扶養義務人之經濟狀況、與債務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未分擔的原因等事項作調查。

如何停止法院強制扣薪?有什麼解除法扣的方法?

如果發現自己被法院強制扣薪了,千萬別逃避!因為你還是有機會可以解除法扣的。

(1)債務協商

你可以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簡稱消債條例)向債權銀行聲請前置協商、或向法院聲請調解,再以存證信函通知債權銀行暫緩執行,如果協商調解成立,就按照協議內容開始還款,通常還有機會藉此延長還款期限、降低還款利率。

※ 溫馨提醒:一旦申請協商,在你的債務還清以前,都無法使用信用卡、也沒辦法跟銀行申請任何貸款,至少要等到債務還清後的一年,才有機會再申請貸款。

不過,如果協商調解失敗了,就只能向法院聲請更生或者清算,如果法院同意了,還是可以停止扣薪。

※ 溫馨提醒:聲請更生和清算程序,都必須先申請過協商,且協商不成立,才能再向法院聲請。

(2)債務更生

你需要先提供一份為期6年且至少每3個月還款一次的債務清償計畫,法院再根據你提供的資料來決定每期的還款金額,持續還款6年後(如有自用住宅得延長至8年),即可免除你剩下的債務。

(3)清算

法院會先將你名下的財產變現,並按比例分配給債權人,清算完後再根據你的的財產狀況和生活情形,來決定是否可把剩下的債務一筆勾銷。

※溫馨提醒:聲請更生或清算,生活上也會有一些限制,例如工作上的限制、不得離開居住地和限制出境等等。

如何避免被法院強制扣薪?

當你的負債已經快超出經濟負擔能力時,你可以選擇透過整合債務(又稱整合負債)的方式,來減輕你的還款壓力。

什麼是債務整合/負債整合?也就是藉由申請另一筆金額較大、利率較低的貸款,來清償利率較高,或月付金較大的債務(汽車貸款3%~16%、信用卡循環利率5%~15%),不僅可以減輕你的還款壓力,也有助於改善你的信用評分。

但是由於銀行的貸款審核都很嚴格,基本上如果你的負債比較高、信用評分較差,銀行也不太可能再借錢給你。因此建議你可以找好事貸好事貸好事貸辦理二胎房貸,只要你的房子可貸空間還夠,就有機會貸到最高300萬的資金,不僅可以幫助你整合債務,而且這筆貸款也不會在聯徵中心留下紀錄,可以更有效地幫助你改善信用評分。

如果一直扣薪,總有一天會扣完吧?

基本上不可能。根據民法第323 條:「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也就是說,你被扣掉的薪水會先拿拿付強制執行的費用,再拿去償還欠款的利息,最後才是本金。

如果你的債務金額不高,也許扣薪也會有還完的一天,但如果你的債務金額比較高、或者你欠不只一間銀行錢,那麼你被法扣的薪水可能只夠繳利息,在沒有清償到本金的情況下,債務只會持續增加。

什麼是法院強制扣薪

法律強制扣薪又稱強扣、法扣薪資、法扣存款、查封薪水,意思是法院強制執行扣除薪資,也就是當債務人沒有依照約定償還債務時,債權銀行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直接從債務人的公司收取該債務人的部分薪水,簡單講就是,假設你欠銀行錢都不還,銀行透過公權力介入後,往後每個月都可以直接透過你的公司,拿走你部份的薪水。

除了強制扣押薪水,法院也可能會發函給銀行或郵局,直接扣押你的存款。不過,法院強制執行扣款命令的效力,只有發通知的當天(銀行收到通知當天),帳戶裡的錢到隔天就不能再扣押了,假設帳戶的存款餘額大於需扣押的金額,銀行也只能凍結須扣押金額,剩餘的資金還是可以自由動用的。

法院強制扣薪的執行方式?

依照法規,除了不得強制執行的財產(如:勞工之退休準備金、退休金及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等)外,其餘債務人所有之財產均可強制執行(如:存款、薪資、股票、動產、車輛、動產等)。

(1)扣押命令

執行法院發扣押命令(或稱禁止命令),禁止債務人向第三人(債務人的存款銀行或任職公司)收取應領薪資或提領存款,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或給付扣押之金錢,有點類似「查封」。

(2)收取命令

執行法院以命令授與執行債權人收取債權之權利。簡單講就是,法院允許債權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收取已經扣押的金錢。

(3)移轉命令

執行法院以命令將扣押的金錢債權,依命令中所示的範圍,移轉於債權人。簡單講就是,往後債務人所任職的公司,必須將薪資支付給債權人。

(4)支付轉給命令

執行法院命第三債務人將扣押的債權,以此債權金額先向執行法院支付,再由執行法院轉給債權人的命令。簡單講就是,當債權人不只一人時,由法院負責將扣押的錢,按比例分配給各債權人。

法院強制扣薪的常見問題

(1)為什麼法院執行強制時,沒有先通知我?

為了防止債務人脫產,法院扣押前只會先通知第三人,等到核發扣押命令、第三人扣押後,才會通知債務人並附上「聲明異議狀勾選單」,以方便債務人認為執行不當時提出救濟。

(2)退休金、資遣費也會被法院強制執行扣薪嗎?

依照法規,債務人的資遣費是可以強制執行的,但債務人請領退休金的「權利」,則不得強制執行,除非債務人將退休金存到銀行,就變成是債務人對銀行的存款債權,法院就可以強制執行。

(3)兼職外送員的收入,也會被法院強制執行扣薪嗎?

會。由於法院強制執行扣薪時,會查詢債務人的勞保投保紀錄、報稅紀錄,如果兼職工作有投保紀錄,就會被列入扣薪範圍,即使是兼差做外送,也可以強制扣押。

(4)電信費用沒繳,會被法院強制執行扣薪嗎?

一般來說,電信業者會先將門號停話,再向用戶催收半年內欠繳的電話費採簡訊、語音、書面方式通知;若半年後仍未收到欠款,則轉交資產管理公司進行外催;若仍未收到欠款,則直接轉讓債權給資產管理公司,那債權公司就可能會向法院聲請強制扣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