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銀行錢過了15年就不用還?你該知道的消滅時效和債務追溯期!

欠銀行錢過了15年就不用還?消滅時效與債務追溯期,這兩者說的是同一件事情,意思是指,追討債務的權利是有期限的,一旦超過規定的時間,就不能行使。一般的買賣契約、金錢消費借貸的債務,根據民法第125條,時效為15年。但是同一筆債務不同項目是分開算的,即就算本金已超過15年追溯期,債務人仍可能還是要償還利息、違約金。

欠銀行錢過了15年就不用還?你該知道的消滅時效和債務追溯期!

欠銀行錢多久可以不用還?細數身上的債務⋯⋯房貸、車貸、信貸、卡債,已被龐大債務追著喘不過氣的你,是否動過「只要躲過追溯期,就可以不用還債」的念頭?事實上,這是許多債務人經常誤踩的債務地雷,一不小心還可能直接走上信用破產的道路。

不少民眾聽過「消滅時效」、「債務追溯期」,不外乎是身上的債務難以負擔,期望以「時間爭取空間」,不過這兩者差別在哪?又會如何影響自身權益?了解之前得先來認識這兩個名詞。

(1)消滅時效和債務追溯期差別在哪裡?

「消滅時效」與「債務追溯期」,這兩者說的是同一件事情,意思是指,追討債務的權利是有期限的,一旦超過規定的時間,就不能行使。

※一般的買賣契約、金錢消費借貸的債務,根據民法第125條,時效為15年。

需要當心的是,消滅時效需由「債務人」主張,換句話來說,若有筆債務已經過了15年追溯期, 還有接收到追討時,債務人就可以在訴訟中主張「時效抗辯」,就可消滅時效,得以拒絕給付。

不過,消滅時效可能會因民法第129條的規定,遭到時效中斷,若時效中斷成功,那追訴期將會在中斷後重新開始計算。

(2)為什麼過了債務追溯期,還是要還錢?

因此,若是想要透過躲債,躲到追訴期來避免還錢,其實是非常困難的事情。

一般民眾對欠銀行錢的觀念,仍停留在民法的「請求權,因15年不行使而消滅」,認為只要過了「15年」追溯期,就可以不用還任何債務。

實際上,這可是徹徹底底的錯誤觀念,銀行對於金融債務,會將「本金」、「利息」、「違約金」,視為分開計算的債權,由於利息追溯期為5年,本金或違約金為15年,銀行對債權管理相當謹慎,因此銀行每5年就會向法院聲請更換「債務憑證」,就可以延續債權。

因此,儘管本金已超過15年追溯期,債務人仍可能還是要償還利息、違約金。

(3)債權憑證是什麼?

而上述提到的,銀行每5年向法院更新一次的「債權憑證」,又是什麼?就是一般所說的債權證明,為法院開出來的「討債證明文件」。

一般來說,債務人若在收受支付命令後20天沒有提出任何異議,債權人就可以拿著支付命令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若債務人名下沒有財產、或是無法一次還清債務,根據強制執行法第27條,法院應發債權憑證,而剩餘未還的金額,債權人就可透過法院開出的債權憑證來進行未來的債務追討。

換句話來說,債權憑證是保障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討債,若未來查到債務人有財產,就可以再次聲請強制執行,如果沒有財產,債權人也可以強制扣押債務人的薪資1/3來償還債務。

沒能力還錢怎麼跟銀行應對?

當債務的本金、利息、違約金的數字已經積累到難以招架,容易讓人感到心灰意冷,但其實還債是需要規劃應對的,得需擬定合適的策略,才有辦法一步步遠離債務生活。

若是放任不管,不僅信用評分被扣分,動產與不動產也會被銀行查扣,連找工作都會陷入困難,更不用說天天擔心受怕、時時被追債的日子,讓人感到煎熬。若收入已經無法承擔起債務, 一般主流做法會採取「債務整合」或是「債務協商」這兩種方式。

(1)債務整合、債務協商差別在哪?

理債方法債務整合債務協商
處理方式向銀行或融資公司申請貸款來整合債務與個別銀行或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新的清償方案
優點降低月付金、改善信用評分降低利率、降低月付金、延長還款期限
缺點(銀行)申請條件嚴格信用註記

債務整合,又稱為整合負債,這項作法適合擁有多筆小額債務的人申請,藉由申請一筆貸款來整合這些小額欠款,與其他高利率貸款,用降低月付金的方法,來減輕還款壓力,這項方法可慢慢提升信用評分,信用評分好轉,未來才能隨意的再跟銀行往來,這是最好的方法之一,可以說是利大於弊。

不過債務整合仍有條件限制:

  • 負債比例須符合銀行貸放規範。
  • 若是申請信用貸款,則額度上限會有月薪的22倍的限制(DBR22)
  • 須有固定收入族群(在職3個月~半年以上)
  • 信用評分大於600分以上。

而債務協商的話,則是一個通稱,其又可細分為:個別協商、前置協商和債務協商,適合有還款困難的人申辦,這三者的共通點為債務人申請後,聯合徵信中心會註記,但優點是可望能拉長還款年限,以及有機會降低還款利率,再者就是更生或清算,須經由法院裁定,若選擇以上這些方式,等同信用破產,因為銀行不會願意再跟你往來。

(2)如何知道自己欠銀行多少錢?

查詢名下債務的方法有兩種:

  • 自行打電話詢問銀行。
  • 向聯徵中心申請信用報告或債權人清冊。

(3)欠銀行錢帳戶會被凍結嗎?

一般而言,則會有以下3種狀況:

  • 存款行(薪轉行)為債權銀行:

銀行可以直接對當時戶頭內的錢逕自抵銷(銀行稱為:扣押帳戶存款),不足的欠款則是之後入帳的錢再抵銷,直到欠款清償為止。

  • 存款行(薪轉行)並非債權銀行:

債權銀行得先查出債務人在哪家銀行的分行開戶,才能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核發執行名義時,債權銀行得藉由這個執行名義,向債務人的存款銀行,申請扣押帳戶存款還債。

  • 多家債權銀行,遭到強制執行:

若是已與銀行談妥強制扣薪來還債,按約定執行不會有太大問題,除非有多家債權銀行尚未談妥,被強制執行而遭到帳戶凍結。

值得順帶一提的是,銀行或是郵局收到存款扣押命令時,會在當日查詢債務人的帳戶有沒有存款,不論戶頭內有沒有錢,執行強制扣款的命令效力只限當天有效,因此之後再將錢存入, 並不會馬上被強制扣款。

(4)如何避免被銀行強制扣薪?

債務人欠款的情況下,債權銀行會先扣押債務人在自家銀行的存款,因此債務人若發現存款不斷被抵消時,就要思考進行債務協商、或將在其他銀行庫的存款領出,若遲遲未能還款,接下來債權銀行就可能會向法院聲請執行強制執行,到時候將會被強制扣薪、扣款。

(5)欠銀行錢可以去別家銀行開戶嗎?

可以,但債權銀行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就可以逕自查詢新開戶銀行帳號的存款。

保證人躲過15年追溯期就不用還錢了嗎?

前面我們提到債務有「15年追溯期」,不過本金、利息、違約金的債權可分開追討,銀行視為不同債權,若法院也認同,儘管本金已超過15年追溯期,連帶保證人很可能還是要償還利息與違約金。

(1)連帶保證人與一般保證人差在哪裡?

保證契約連帶保證人一般保證人
權利義務關係屬共同債務(與債務人相同)屬從債務
償還債務順序可直接追討未償還債務強制執行後,才可追討剩餘未償還債務
先訴抗辯權
貸款影響擔保金額會占用自身貸款額度除非同間銀行,否則不占用貸款額度

連帶保證人與一般保證人的差異在於,連帶保證人需放棄「先訴抗辯權」,連帶保證人的債務責任等同於債務人,當債務人無法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例如銀行)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同時要求連帶保證人要承擔債務責任;換句話來說,主債務人還不出錢的時候,銀行可以不需要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直接就可以找上連帶保證人協助償還,因此連帶保證人的還債責任等同借款人,也可以這麼說,保證責任比一般保證人重非常多。

而一般保證人,承擔的保證責任較輕,若主債務人還不出錢時,銀行得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若主債務人的財產仍不足以償還債務,剩餘不足額的欠款,銀行這時候才會轉向一般保證人追討。

與連帶保證人不同的是,一般保證人可以主張先訴抗辯權,也就是債權人不得跳過主債務人, 向一般保證人追討債務;若主債務人真的還不出錢,債權人才可以向一般保證人要求履行債務。

(2)主要債務人死亡,保證人還要還錢嗎?

若是連帶保證人,主債務人就算過世,連帶保證人仍負有清償債務的責任。

不過可先確認債權是否已過了追溯期(或是已消滅時效),主要是連帶保證人的消滅時效和主債務人相同,若是債務請求權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就算15年後債權人找上連帶保證人,也會因超過連帶保證人期限,而無法行使債務。

想要債務協商,有免付費的諮詢單位嗎?

除了銀行之外,唯一合法的官方單位只有「法律扶助基金會」。

不過,銀行對於這類案件的承作意願低,得精算債務人的負債、另一方面還要考量銀行是否會有虧本問題。

若是找上代書代辦,通常這類都是「只還利息」,本金欠款無法順利獲得解決。

債務協商可以找代辦嗎?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簡稱消債條例),為避免民眾無力償還債務而走上絕路,債務協商可分成兩階段:

  • 前置協商程序/債務清理調解
  • 更生程序/清算程序

目的是要讓債務人在依照消債條例向法院聲請「更生程序」或「清算程序」之前,先和債權銀行進行「前置協商」,讓債務人有機會自主解決債務問題。

不過要注意的是,代辦業者僅能協助整理與代送申請文件,並無與銀行有任何的合作關係,更不能左右銀行的審核結果。為避免誤踩不肖業者,債務人可自行向債權銀行申請協商,不需要另外繳交高額費用求助代辦業者。

不小心就「債務更生」?當心被信用破產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有很多不肖代辦公司偽裝成債務整合公司、債務重整協會的名義,打廣告、接案,卻趁機向債務人再敲一筆,還沒辦理就先收費,或直接送「債務更生」,等同於宣告這輩子信用破產,因此在處理債務時,得眼睛睜大避免上當受騙,得不償失。